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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贫困人口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6日 21:45:22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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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通讯员 宁显流)“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服务窗口,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对各类报销补偿资金统一进行垫付,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患者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10月20日,州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宏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就落实便民惠民措施,方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做出了新规定。

  《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紧紧围绕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方便看病、看得好病、尽量少生病的问题,建立“四重保障”,实现“九个确保”,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带来福音。

  基本医保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体现“一补二免三提四要”。“一补”即: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二免”即:免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基层门诊就诊所需承担的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支付;免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辖区内州、县、乡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保报销的“门槛费”,免除范围在省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到州、县医疗机构。“三提”即:提高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额度5个百分点;对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等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至20个百分点,达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为90%;提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乡级提高到95%(省规定为90%—95%),县级及二级医院提高到90%(省规定为80%—85%),州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比省要求高5个百分点),省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0%。“四要”即:要全面落实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使用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要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要将20项新增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要做到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一降二提一扩大”。“一降”即:起付线降低50%。2017年,我州城乡居民起付线为5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降低为2500元,比全省低500元。“二提”即:年度报销限额(封顶线)提高50%,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高10至20个百分点。“一扩大”即:保障范围扩大到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等25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赔付后,再由大病医疗保险赔付70%。

  医疗救助守住费用第三道关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赔付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达到90%。

  医疗费用兜底保障织密织紧保障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赔付)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本县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县市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

  大病专项集中救治筑牢贫困群众健康防线。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9类15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集中救治。救治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实施“光明扶贫工程”,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全面开展白内障筛查,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救治。

  家庭医生发挥群众健康服务“守门人”和“领路人”作用。到2017年底,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10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家庭医生既要做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健康服务的“守门人”,更要做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促进群众规范有序就医、落实各项健康扶贫政策保障的“领路人”。

责任编辑:秦黛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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