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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楚雄州慢病患者可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0日 17:13:46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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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通讯员 李永军 罗 旺)近日,从楚雄州卫生计生委传来消息:9月1日起,参加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因患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冠心病、糖尿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癫痫、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婴幼儿哮喘、咳嗽变异性哮喘)、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活动性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等14类25种慢性病的患者,经本人自愿申报经批准的即可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和《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手册》,在乡镇卫生院及其所属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由统筹基金支付6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糖尿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活动性肺结核,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0%。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含楚雄州内跨县市居住或务工)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每次门诊处方用药最长可开3个月的用量,费用实行即时联网“一站式”结算。

  长期在楚雄州外居住或务工的慢性病参保人员,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后,就近在居住(务工)地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省统一部署实施异地联网结算前,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最迟于次年3月31日前将门诊发票原件、处方(或收费清单)原件等交参保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报销。

责任编辑:字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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