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普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健康频道 >> 健康科普 >> 正文
保健食品包装须有规定警示用语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2日 15:18:15  来源: 健康报
分享至:

  原标题:保健食品包装须有规定警示用语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这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要求保健食品标签明确标注的警示用语。《指南》规定,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要使用黑体字印刷。该《指南》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国现行保健食品标签管理,仅要求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而且声明标注的位置和大小也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往往以较小字体标注在不显眼的位置,让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的营销行为有了可乘之机。《指南》规定,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高度不小于6毫米;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指南》还对保健食品标签标注保质期、服务电话等做了进一步规范;并要求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此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以总局令的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作用的保健食品原料不得纳入保健功能目录。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科学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均可提出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的建议,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审查、公开论证,符合要求即可纳入目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君梅表示,这可以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科研优势,提高原料和功能评价方法的科学性,解决目前单一政府主导而科研力量不足的问题,提高目录制定质量和效率;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将成熟一个、发布一个,随着目录不断扩大,备案产品增多、注册产品减少,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制度成本也会降低。(首席记者 刘志勇)

责任编辑:自然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