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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也需“整体观下辨证论治”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0日 11:51:34  来源: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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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立法也需“整体观下辨证论治”

  国粹将有国法保障,这是中医界乃至中华民族的一大幸事。那么,如何让《中医药法(草案)》更完美呢?从本期开始,我们邀请社会各界的相关专家从不同角度谈谈看法。

  可圈可点之处不少

  本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立法技术上比较成熟,简明扼要,并没有整成一部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的拼盘,符合领域母法的特征。

  其中第九条给“中医诊所”的设置打开绿色通道,是个具有突破性的亮点,只要在“具体办法”里有适当的导引和规制,就可以对基层中医事业的发展起到明显的助推作用。第二十九条突出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的权益,规定他人获取、利用传统知识持有人的传统知识,须经知情同意,并和持有人分享利益。这既有助于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发挥特长进一步开拓,更有利于传统知识的传承和运用。其他的如关于中西医并重方针、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资源、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和保护传统炮制技术与工艺、保障措施(医保定点)等,虽然都是既有的做法和政策现状内容,但经过“法”的阐述,效力和作用都会大有不同。

  明晰问题有的放矢

  在赞美这部草案的同时,笔者也有一些不同看法和建议。本草案的针对性,即问题导向还不够分明、精准。

  中医中药面临生存与发展的危机,这是共识,也是本次立法的最大动力与目的所在,就是本草案第一条说的“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那么,我们首先就要思考一下,继承和弘扬的障碍是什么,立法就应针对这些障碍加以消除,继之设计保障和促进机制。笔者以为,中医药面临的问题至少有以下三点。

  1.国学素养问题。整个社会传统文化氛围淡薄,基础教育阶段没有足够的国学养育,成人后的国学功底普遍不扎实,无法顺畅阅读中医典籍原文,更无法精准领会内涵。

  对此,草案《第五章 继承创新与文化传播》提到了“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但视野比较受限,必须从教育机制上下工夫,强化国学素质的养成,在此背景下的中医药文化和知识宣传、普及,才是有源之水。

  2.中医药特有概念问题。中医药传统理论、技能赖以存在的国学体系,百年来被西学冲击、改造,现代汉语字词的含义已经衍变,尤其是医学术语用字、用词,往往流行的是后起义,嫁接了西方现代医学的义项,原始意涵湮灭不彰。国人自小接触的也都是现代西方科学文明认知体系,几乎不接触传统观念,导致成年后无法习得“正宗”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例如,我们目前一提起心、肝、脾、肺、肾,意识里马上涌出的是西医形态学的器官形象,而非中医理念里区域、功能的“气一元论”意象。

  对此,草案《第四章 人才培养》虽然也强调“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但比较单薄。

  3.中药材的全面“失真”问题。从种植开始,中药材的采集、炮制普遍偏离了“道地”的要求,这是对中医的釜底抽薪。难怪有观点认为,中医实际亡于中药,其实不无道理。

  对此,草案《第三章 中药发展》写得还是比较丰满的,很有针对性,措施也很有创建。问题在于,面对利益的诱惑,何时、何种程度上能够恢复中药材的道地性,就不是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能够决定的了,还必须有更多的部门强力介入。这点在草案里体现得还不够。

  中医药生存也有道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一下中医药事业的生存之道。

  模式之一是“全方位现代化”。目前的实际情况也确实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现代化,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见草案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但并未能“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见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而是疏离乃至于彻底丢弃了中医药本身固有的理念、理论和技能。因为没有望闻问切,也就无所谓辨证施治、整体观念;没有了特点、特征的“现代化中医药”,也就没有了“中医”的实际,这个模式是养活了“医”——中医药队伍,却消亡了“中医”专业。

  即中医药的与时俱进和发展,要注意节奏与方法,是现代科学技术为我所用,而非替代我。

  模式之二是原生态化石性生存。遴选少数经典的精英,完全继承传统,谨慎改变,小众性服务,师徒相授,口耳相传,保持化石化生存的原生态,甚至国家予以财政支持,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藏。这种状态下,我们就不要指望所谓的简、便、廉、验,相反可能是精致而复杂、麻烦、昂贵的服务。这个构思在本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有所体现,可以进一步清晰明了。

  当然,现实中可取的可能还是上述两个模式的结合与并重,这就需要在草案文本里有更清晰的设计。

  总之,我们必须全面审视中医药面临的危机及其产生原因,分析其中的关键点,有的放矢地加以解决,即立法也需要“整体观下辨证论治”,才能制定出真正的“弘扬、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中医药法。

责任编辑:王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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