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促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近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10部门发出《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明确,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血液透析机构除外)。
《意见》提出,加大用地供给。医疗设施不足的地区,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社会力量可通过政府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办医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预防保健服务及综合性、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在财政补助方面,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对社会办医临床专科建设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设备购置、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等。
《意见》指出,社会办医医学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不再把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申报和参评的必备条件,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意见》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申请,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监督管理和审核标准,不将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作为前置条件,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一律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记者 陆继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