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热点关注执业医师法修订 改了什么
今年1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关于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目前,《医师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本期,编辑部邀请业内专家,谈一谈对执业医师法修订的看法和期待。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1998年修订通过并于1999年正式实施的,迄今已经实施了20余年,对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20多年来,医疗执业大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针对时代的需求,结合现有的问题,此次《医师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有诸多变化。
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
《草案》明确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医师管理工作,其他各部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各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支持,具有更高的站位。
《草案》明确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对传染病防治、放射、精神卫生及其他特殊岗位医师给予津贴。现在医师都是单位人,在《草案》的框架下,医师队伍未来的发展,可以考虑人事管理改革,向自由人身份过渡,《草案》为下一步制定具体的人事制度方案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进一步优化医师
培养制度
《草案》提高了医师群体的学历门槛,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由中专调整为大专。规定国家要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加强医教协同;鼓励执业医师下基层。规定政府优先保障基层、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医师开办乡村医疗机构等。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首次将住院医师规培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是对医师队伍发展和患者医疗安全的保障,将有效提高年轻医师执业水平。
赋予实习医生
“有限制条件执业”权利
《草案》规定,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或者接受规范化培训的医学毕业生和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加临床诊疗活动。一方面,为医学生的临床操作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提供了行为规范指引,即必须有医师的指导和监督,医学生才能开展临床诊疗,保障了患者诊疗安全,加强了人才队伍培养。
加强疾控体系建设
和公卫医师培养
《草案》积极总结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上的制度安排,从法律层面规范了医师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利和义务。
《草案》规定,国家应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
《草案》还规定,遇有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在医疗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医师应履行及时报告义务;对在疾病防控、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师,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将有效补齐公共卫生体系短板,为我国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
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草案》针对医师人身安全问题设置了不少保障性条款,将为医师提供更加安全、有序的执业环境。
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五十二条明确,阻碍医师依法实施诊疗行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医疗风险
分担机制
《草案》中专门提到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参加保险、建立医疗风险基金等方式,分担非医生过错导致的法律风险。(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郑雪倩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媛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