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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珍爱每一位劳动者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7日 10:30:17  来源: 健康报

原标题:要珍爱每一位劳动者

□ 本报记者 张磊

4月25日—5月1日是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4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健康工作成效和亮点。该场发布会也是国家卫生健康委“一切为了人民健康——我们这十年”系列新闻发布会的第二场。

摸清了尘肺病患者底数

在我国报告的职业病中,职业性尘肺病病例数占比居首,“呼吸之痛”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司长吴宗之表示,2019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攻坚行动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解决了尘肺病患者底数不清的历史问题,摸清了从新中国成立至2019年年底88.8万例报告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基本情况,并建立了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数据库。此外,我国报告新发职业性尘肺病病例数从2012年的24206例下降至2021年的11809例,降幅达51.2%。

吴宗之表示,攻坚行动将尘肺病监测目标病种扩大至《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全部13种尘肺病,监测范围扩展至县区。对30万名中小微型企业接尘人员进行免费职业健康检查,对粉尘危害严重地区医院的呼吸系统疾病就诊患者进行尘肺病筛查,并将尘肺病纳入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范围进行保障和救治。此外,纳入重点治理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粉尘危害申报率、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以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攻坚行动提出的“95%以上”的目标。

“尘肺病可以通过治疗康复手段减缓患者病情,改善其生存质量,不少尘肺病患者经过科学、有效的治疗康复后,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实现生活自理。”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中心主任樊晶光说。

樊晶光介绍,2020年和2021年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分两批次在28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尘肺病患者集中的乡镇(社区),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了671个尘肺病康复站(点),惠及辖区17万名尘肺病患者,实现了“三减一增一满意”的初步成效,即减少了尘肺病患者住院次数、住院费用支出和就医康复距离,提升了尘肺病患者的生活质量,患者对康复服务满意度达96%,增强了尘肺病农民工患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不断优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职业病群体,特别是尘肺病患者关注的焦点。“职业病诊断实际是一种归因诊断,即对患者临床表现与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患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患者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首席专家李涛坦言。

李涛说,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曾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证据,且尘肺病潜伏期一般在10年~20年。这导致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缺乏必要的证据,无法明确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最终无法得到职业病诊断,从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李涛介绍,2017年、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在职业病诊断方面,取消了“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的规定,取消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审批,但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据此,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2021年公布实施。

新修订的《办法》取消了职业病诊断机构行政审批相关条款,突出了用人单位在诊断与鉴定方面的义务,明确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即可,同时首次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办理时限,缩短了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进一步方便诊断与鉴定。此外,《办法》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的规定,界定了“证据”的内涵。

期待职业病目录持续扩容

随着劳动者对职业健康关注度的提升,“职业紧张”、腰背痛能否算作职业病成为职场白领关心的话题。对此,李涛表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只有进入职业病目录的才算作职业病。

李涛说,1957年,卫生部印发的《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明确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尘肺等14种。之后又进行了多次调整,病种不断增加。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增加至10类132种并沿用至今。

李涛表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病种的不断扩展,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职业病防治与保障的重点,对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推动落实职业病防治的政府监管责任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和健康中国战略全面实施,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与保障的需求不断提高。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修订要坚持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并重的原则,职业病病种调整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诊断标准,易于进行职业病归因诊断。”

李涛表示,目前“职业紧张”、腰背痛等尚未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因此还不属于法定职业病。“对于没有纳入《目录》的工作相关疾病,我们将加大疾病预防知识的普及力度,持续提升职业人群健康素养与技能,努力实现劳动者少得病、不得病的目标。”

放射从业者年有效剂量不足限值的1/40

职业健康包括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放射卫生特别是医疗放射卫生不仅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也涉及广大放射诊疗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中国疾控中心辐射防护首席专家苏旭表示,我国目前建立健全了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发布实施了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现行有效放射卫生标准有133项,其中涉及职业照射安全与防护的就有近70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启动了全国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和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不仅掌握了全国放射卫生的现状和基础数据,填补了国内空白,还有效降低了辐射剂量负担及疾病负担,对保护广大放射工作人员以及放射诊疗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全国共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45万余人,个人剂量监测率已达98.2%,人均年有效剂量已降到0.5mSv以下,不足放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限值的1/40(年有效剂量限值为20mSv)。”苏旭说,放射诊疗设备合格率已超过93.8%,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合格率达到98.7%。各项技术指标及监测数据显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放射卫生监测,促进了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状况的显著改善,避免了不必要的照射,每年可使亿万放射诊疗患者、受检者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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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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