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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之心不可有,“防艾”之心不可无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3日 08:53:50  来源: 云南网

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感染艾滋病毒,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该履行什么义务?一起来了解这些法律知识——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否应该承担相关的义务?比如提前告知感染情况?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感染者应将艾滋病病毒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在发生性行为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此外,该条款还强调,感染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2、什么是故意传播艾滋病呢?

《艾滋病防治条例释义》中解释到:故意传播艾滋病,是指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仍然实施某些高危行为,故意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包括希望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以及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3、故意导致他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是违法的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要遵纪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与感染状况不明的人发生性行为时,一定要全程正确使用安全套;

HIV确证阳性后,应及时到定点抗病毒治疗机构积极配合治疗,并做好自我管理。

云南网记者 赵津津 通讯员 马婧 王玉淼 张祖样

责任编辑:赵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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