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第二批药品集采产生拟中选结果
1月16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公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不再选取部分地区开展试点,由全国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采购联盟,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参加。联合采购办公室根据中选企业的数量按采购总需求的50%~80%确定约定采购量,实施带量采购。
《通知》指出,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产生。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重点选择竞争较为充分的品种。考虑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批次稳定性等因素,具体遴选指标由联合采购办公室负责拟定。压实产能供应责任,相关企业须说明原料药来源和供应保障措施,根据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供应能力核算产能,并提前向联合采购办公室如实报告。中选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协议期内满足所选区域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并承诺因不可控因素致使供应中断后的应对措施。《通知》提出,采用竞价采购模式,保持适度的竞争性。为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安全和供应稳定,允许多家中选。在确保集中采购后群众负担降低的前提下,允许同一药品不同中选企业的价格存在差异。
1月17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采购联盟,于1月17日在上海开展了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产生拟中选结果,中选结果公示3天后正式发布,4月全国同步实施。
据了解,本次集采的33个品种中32个采购成功,共100个产品中选。122家企业参加,产生拟中选企业77家。与联盟地区2018年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达53%。药品覆盖糖尿病、高血压、抗肿瘤和罕见病等治疗领域。(首席记者 叶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