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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应急救助要“先预拨后结算”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4日 10:47:00  来源: 健康报

  原标题:疾病应急救助要“先预拨后结算”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通知》明确,救助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化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方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救治急危重症患者,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救助病种种类方面,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各地可以适当增补救助病种范围,增补的病种应当符合“急危重”特点,患者如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甚至危及生命。在费用范围及标准上,《通知》指出,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

  《通知》提出,落实“先预拨后结算”规定,可以参考上一周期救助基金使用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先预拨给医疗机构,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同时,做好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依法依规提供急病救治。对于度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仍需住院治疗患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通知》指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考核工作。《通知》还给出了包括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覆盖率等10个绩效考核指标,并指出各地要细化本地区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救助基金分配挂钩。(记者 姚常房)

责任编辑: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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