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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困难群众就医负担再轻一些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5日 14:30:02  来源: 兵团日报

原标题:让困难群众就医负担再轻一些

让困难群众就医负担再轻一些

——《兵团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任延雪/绘

兵团第八次党代会提出,要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职工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为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近日,兵团办公厅印发了《兵团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提出了哪些举措?如何建立医疗救助长效机制?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兵团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殷泰平。

问:筑牢中低收入家庭基本医疗保障“安全网”,《意见》有哪些总体考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兵团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通过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开展医保目录准入谈判等,持续降低职工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随着兵团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医学科技的进步、职工群众就医需求的不断释放,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托底保障功能不足、救助不及时不充分等,一些大病重病患者负担也较重。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来说,如果身体出现了问题,会让整个家庭受到重创。针对该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围绕医疗救助“保障谁”“保障什么”“保障标准”,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问:在救助对象范围、资助政策、救助费用方面,《意见》是如何确定的?

《意见》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第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第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第三类救助对象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前三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对各师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允许因地制宜,按照其对应的救助对象身份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二类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和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以及五年过渡期内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60%的定额资助。

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兵团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问:在新发展阶段,《意见》如何进一步增强托底功能?

近年,通过实施医疗保障脱贫攻坚行动、健康扶贫工程,兵团已基本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困难群众全覆盖,职工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在新发展阶段,各级医保部门将聚焦常态化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加大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研判和监测预警力度,加快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增强托底功能。

《意见》强调,要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形成梯次减负机制,确保应保尽保。

《意见》按照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第一、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分别按90%和8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4万元;第三、四类救助对象年度起付标准分别为2000元和6000元,分别按70%和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均为3万元;南疆师市第二、三、四类救助对象在上述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报销比例保持一致。

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师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问:针对部分特殊重大疾病患者反映负担较重问题,《意见》是如何统筹设计的?

为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意见》要求,各师市根据实际,在统筹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意见》提出,要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建立健全兵、师两级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预警监测平台,分类健全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机制;落实依申请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已认定为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畅通第四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

同时,发挥慈善等社会力量救助保障功能。主要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发挥好其补充救助作用。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更好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保障需求。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依托兵团医保信息系统,实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支付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在医保信息平台“一单式”结算。

问: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意见》提出了哪些便民举措?

为让困难职工群众少跑路、医保多服务,解决医保经办“急难愁盼”问题,《意见》提出,规范经办管理服务,优化简化医疗救助流程,提高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完善兵团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

全面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切实做好第四类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明确第四类救助对象的认定流程,团场(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和审查申请材料,团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审核,经民政部门确认后推送医保部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同时,不断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引导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同时做好救助对象异地就医转诊备案和就医费用结算。

近日,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第一类 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

第二类 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第三类 救助对象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

第四类 救助对象为不符合前三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

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给予全额资助;

对第二类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和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以及五年过渡期内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60%的定额资助

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分别按90%和8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4万元;

第三、四类救助对象年度起付标准分别为2000元和6000元,分别按70%和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均为3万元;

南疆师市第二、三、四类救助对象在上述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报销比例保持一致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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