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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30日 15:26:32  来源: “云南卫生12320”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中医发展】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做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中医药条例》有关规定,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云南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4年9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以单位名义提出的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发展处,联系电话:0871-67195136、67195137;联系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511室(邮政编码:650200)。截止时间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ynwstzyc@126.com。

特此公告

云南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中医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已取得中医、中药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与修订;指导州(市)级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管理。

州(市)级、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工作,设立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做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备案信息汇总登记,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二章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管理

第四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是师承教育的主体。指导老师通过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继承人通过跟师学习,继承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五条  指导老师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保证每周不少2个工作日的带教时间。

(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

第六条  继承人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志于学习、传承、发展中医药,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和相关证书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指导老师认可的资历、学识、专长、能力和人品等。

(三)能够保证跟师时间,完成指导老师指定的跟师学习任务且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

第七条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云南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以下简称《师承教育协议》),明确师承学习时间、内容、双方职责及预期成效,经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和继承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进行备案,并将备案信息报所属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师承时间自备案之日算起。

第八条  指导老师、继承人师承期间经协商可解除师承关系。解除师承关系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或师承指导老师签字,经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同意后终止备案,终止备案信息同时提交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师承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不超过3年且不得中断。

师承关系备案满三年,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师承学习任务或继承人未参加出师考核,备案自动终止。师承期间因违反职业道德、发生重大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者,备案予以终止。

第十条  指导老师同时备案带教的继承人数量不得超过4人,其中至少有1名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师承学习管理

第十一条  师承学习坚持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理论学习应包括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中医药学术经验,同时还应学习本专业专著及中医药经典著作。中医临床实践应重点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掌握相关专业常见病证的辨证施治、理法方药和临床基本技能;中药临床实践应重点学习指导老师的技术专长,并重点掌握1—2项传统中药技术。

第十二条  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为师承教育责任单位,应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师承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负责:

(一)建立师承工作档案,制定学习、考勤及本机构内临床实践行为的管理制度,对师承人员及指导老师开展日常管理,提升师承教育成效,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落实保障及激励措施;

(二)承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关系登记管理、出师考核、出师证书发放;

第十三条  指导老师负责继承人的跟师学习质量和传承效果,根据继承人专业能力、资质水平确定师承学习期限,平均每月带教时间不少于8天。及时批阅继承人学习记录等跟师学习资料,批语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如实对跟师学习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继承人应严格按照《师承教育协议》保证跟师学习时间,及时归纳整理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每年撰写不少于90个半天跟师笔记、12篇不少于1000字学习心得、20份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其中:不少于5份疑难病证临床医案(复杂问题实践技能总结)等师承学习记录。

第十五条  继承人师承期满,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可以向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申请出师考核,并由该机构组织开展出师考核。出师考核结果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可发放相应出师证书。

出师考核含日常继承表现考核、继承实绩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学习成果表达等,内容主要包括跟师学习任务完成情况、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临床(实践)经验掌握情况以及中医药经典理论水平提升情况。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统筹利用政府、机构、社会、个人等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多渠道筹措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经费的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将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师承教育情况,作为中医医院评审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优先支持表现优异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申报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继承人出师考核合格,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当年获得I类继续教育学分25分。鼓励和支持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并作为其职称评审、各级名中医评选的重要依据。鼓励相关机构对完成带教任务的指导老师、通过出师考核的继承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对本单位师承教育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将指导老师带徒工作量纳入绩效工资考核指标并适当倾斜,支持中青年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脱产跟师学习,合理保障其跟师时间及跟师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按有关实施方案执行;传统医学师承工作按《云南省卫生厅关于传统医学师承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8月29日

来源: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责任编辑:杨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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